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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河长制办公室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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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30届“世界水日”、第35届“中国水周”来临之际,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河长制办公室、山西黄河河务局联合发布了10件涉水典型案例,示范引领涉水案件办理工作,能动回应社会关切,宣传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理念,强化全民惜水爱水节水护水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的良好氛围。

这批典型案例突出了“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在涉水问题线索发现、案件办理、具体问题解决、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强化协同配合,推进涉水问题标本兼治,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效果。如,孝义市检察院在“河湖长+检察长”共同巡河中,发现孝河污染问题线索后立案办理,推动清理了河道淤泥,保障了河道畅通。榆社县检察院在行为人不主动赔偿和修复的情况下,与水务部门共同分析研判,并建议行政机关先行修复被破坏的河道,确保汛期行洪安全;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及河道治理费用85.5万元。

下一步,山西检察机关、河长办、黄河河务局将深化“河湖长+检察长”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紧盯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治理,合力打造“安全河湖、健康河湖、美丽河湖、幸福河湖”,力促山西绿色崛起,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十大涉水典型案例

案例一

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助推盂县龙华口水库工程项目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后备水源民生工程检察长办案公开宣告送达

针对龙华口水库工程项目因移民搬迁问题遇阻,无法蓄水验收问题,检察机关积极能动履职,检察长向县级政府公开宣告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并持续跟进,监督与支持并重,推动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并助推改变当地单一水源现状,为党委政府重大项目落地见效和万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阳泉市位于山西东部,是全省唯一长期无后备饮用水水源地的城市,用水问题是当地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关切。盂县龙华口水库位于盂县龙华河流域下游下社乡下庄村与会里村交界处,水域面积3km2,总库容万m3,是山西省政府“兴水战略”应急工程之一,概算总投资万元,是阳泉最大的水库和唯一后备水源地,建成后将作为当地居民主要饮用水源和重要生态屏障。该水库工程于年5月开工建设,大坝主体于年竣工。按照《盂县龙华口水电站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实施细则》,位于水库淹没影响范围的盂县龙华口盂县下社乡下庄村的搬迁工作应于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毕,但搬迁因历史原因未能如期完成,水库工程难以推进,无法蓄水验收。同时,已拆迁房屋遗留垃圾和未搬迁村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及污水对库区环境造成严重破坏,饮用水源地污染持续累积叠加,龙华口水库工程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难以发挥,盂县政府作为库区移民搬迁工作责任主体,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年6月22日,阳泉市检察院检察长一行在对省重点工程盂县龙华口水库建设情况调研时,发现该水库工程因移民搬迁等问题,对当地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造成影响。6月29日,阳泉市检察院决定对该线索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办理,7月6日,阳泉市检察院向盂县政府公开宣告送达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县政府依法对盂县龙华口水库工程移民搬迁安置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全面完成搬迁安置任务,修复库区生态环境,实现龙华口水库足量蓄水,保障阳泉市民饮用水安全。该案公开宣告送达过程中,阳泉市检察院检察长向盂县政府县长送交检察建议书,县政府当场承诺7月底前全部完成库区移民搬迁安置,8月底前完成库区清底工作。

诉前检察建议书发出后,阳泉市检察院密切跟进移民搬迁进展情况,及时了解安置过程中的困难阻力,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政策指引,多次会同行政机关入户释法说理、疏导思想,推动县政府于7月24日即收到检察建议的第18天完成最后一户村民的搬迁工作。

年9月1日,盂县政府书面回复阳泉市检察院,回复表明,案涉库区户村民已全部搬迁,房屋全部拆除,清理库底各类生活建筑垃圾10万余吨,库区环境大为改善,为水库足量蓄水和有力推进阳泉饮用水后备水源调水工程奠定了基础。阳泉市检察院办案组遂赴整改现场跟进监督,经实地查看证实盂县政府已整改到位。龙华口水库将取代娘子关成为阳泉市主要供水源,彻底改变当地单一水源现状,保障万居民饮水安全。鉴于本案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时任阳泉市委主要领导作出批示,对检察机关履职成效给予充分肯定。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助力党委政府重点工作部署落地落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是检察公益诉讼的使命和着力点。本案中,龙华口水库工程是阳泉唯一的后备水源工程,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与当地生态涵养及经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属重大民生工程,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主动发力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和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与政府合力推进整改,推动搬迁“老大难”问题彻底解决,为当地饮用水源现状彻底改变奠定了必要基础,公益诉讼制度优势得以充分彰显。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长办案并公开宣告送达诉前检察建议有效增强了检察建议刚性,在跟进监督过程中积极出谋献策,与行政机关共同做好群众工作,共同解决工程难题,协同推进治理,是双赢多赢共赢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

案例二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村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直排汾河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污水直排溯源治理

对于行政机关已积极履职,公益损害问题已基本解决但仍有隐患的情况,检察机关要发挥补位、兜底作用,坚持溯源治理,推进公益损害问题彻底解决。

洪洞县南营村多年来一直以牛羊屠宰和肉类加工为主业,屠宰加工产生的废水,与周边6个村庄的生活污水,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汇入南营村排水渠,直接排入汾河,对汾河水质造成污染。年初,当地部署开展了重点河流水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有关部门对南营村排水渠进行了封堵,但仍有污水流入封堵渠,存在排入汾河的隐患。

年5月,洪洞县检察院通过媒体报道发现该案线索后,于同年6月23日决定立案。经实地调查取证、走访周边居民,查明洪洞县南营村自上世纪50年代从事屠宰行业起,至今已成为该县重要的肉类供应地。多年来,其屠宰、加工产生的大量废水未经处理,与相邻6个村庄的生活污水汇入南营村排水渠后,直接排入汾河。年4月,当地有关部门对南营村排水渠进行了封堵,并使用吸污车清运了渠内的污水。但由于上述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尚没有合适的收集、处理渠道,仍有污水流入封堵渠,积存到一定量后会流入汾河。

洪洞县检察院经研判认为,与汾河入河排污口相连的排水渠虽已封堵,但上述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仍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存在污水排入汾河的隐患。要达到彻底解决污水直排汾河的问题,就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污水处理,使之达标排放。据此,该院于年7月16日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对南营、左南等7个村庄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直接排入汾河的问题依法履行职责。

检察建议发出后,为加快推进整改进度,洪洞县检察院主动向县委县政府汇报案件情况,协同推进污水治理。县政府决定加快建设县第二污水处理厂,专门解决南营、左南等村所在的县城河西新区及南城区污水处理问题。同时,洪洞县检察院与有关行政机关共同研究整改方案,督促有关行政机关采取临时措施,在封堵排水渠的情况下,定期将渠内污水抽出,用专车运往洪洞县污水处理厂,杜绝污水直排汾河;推进南营等7个村加快排污管道铺设工作,连通污水处理最后一公里。

年11月5日,总投资4.7亿元、占地面积.6亩的洪洞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入调试运行,日处理污水5万立方米。7个村庄的排污管道铺设工作亦全部竣工,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均引入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达到地表IV类标准,彻底解决了该地区农村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直排汾河问题。

检察机关强化系统思维,注重溯源治理,对于污水直排汾河的公益损害问题,在行政机关果断采取措施,封堵污水排入汾河的情况下,督促采取临时措施,专车清运污水,防止污水溢出流入汾河;同时督促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道铺设,从源头上促进解决了污水直排汾河污染水质问题,努力让“汾河水质好起来”。

案例三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孝河污染和河道行洪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河湖长+检察长无人机航拍磋商标本兼治岸上岸下协同治理

检察机关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巡河发现线索,运用无人机航拍全面掌握河道状况并精准确定污染来源,综合运用磋商和诉前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标本兼治,实施排水管网改造和河道清污工程,实现了岸上岸下协同治理。

孝河,是汾河支流文峪河的最大支流,也是孝义市的母亲河。孝河汇入文峪河入口处河水呈蓝绿色并伴有恶臭,上游中阳楼段、大孝堡段河道内大量黑色淤泥阻塞河道,严重影响河道行洪。

孝义市检察院落实“河湖长+检察长”机制开展巡河过程中,发现孝河水污染线索。为查清污染源,该院使用无人机沿上游河道航拍,发现河道内存有大量黑色淤泥,严重淤塞河道,而后无人机沿污染河道跟踪航拍直至孝河中阳楼段一排水口,发现该排水口向河道排出黑褐色污水。经现场走访发现,上述排水口附近的敬德街东段道路生活污水漫道且散发恶臭,严重影响道路通行,周边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年4月28日,孝义市检察院决定对该线索立案办理。按照“河湖长+检察长”机制有关规定,该院会同市河长办成员单位市城市管理局、水利局和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孝义分局有关人员实地查看,详细了解该路段城市管网设计及运行现状,研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经查,因敬德街东段地势低洼,下水管网存在设计缺陷,雨天排水量不足,致使道路严重积水,主汛期雨天路面积水最高时可达半米,雨水倒灌污水管道致使污水回流雨水管道后直接排入河道,长期沉积形成大量黑色淤泥,不仅污染河流水质而且严重影响河道行洪,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赶在雨季来临前解决道路积水问题,4月30日,孝义市检察院组织召开座谈会,同市城市管理局进行磋商,该局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责成孝义市政总公司实施敬德街东段排水设施改造工程,共完成改造排水管网米,设置挡水闸1座,更换25kw离心泵2台,同时完成第二污水处理厂立方米扩容提标改造工程。为进一步深化整改成效,8月26日,孝义市检察院又向市水利局和中阳楼街道办、大孝堡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对河道淤泥开展集中清理,保障河道畅通。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积极实施孝河清污工程,整治河道2.66公里,清理淤泥.4立方米。

孝义市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为确定污染源,利用无人机沿河道航拍,不仅查明河道淤塞事实,还快速确定了排污口位置。为督促整改,孝义市检察院采取先治本后治标的办案思路,区分轻重缓急灵活运用磋商、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在河岸积水路段实施排水改造工程并清理岸下多年积存的淤泥,美化了河道环境,保障了河道畅通,解决了影响群众出行的“老大难”问题,双赢多赢共赢效果明显。

案例四

阳城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濩泽河道“四乱”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河道“四乱”跟进监督

针对濩泽河道存在的“四乱”问题,检察机关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督促、协同行政机关综合发力,同时强化释法说理和跟进监督,有效破解了河道治理难题。

濩泽河是黄河的二级支流,其河道自西向东横跨阳城县城和多个乡镇。年4月,即将进入汛期,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阳城县检察院提前部署,科学谋划,结合河道清“四乱”专项监督活动,对濩泽河流域存在的“四乱”问题进行排查,发现濩泽河流域的欣昌建材加工厂、恒宏河砂矿、交通公路工程公司、国红建材厂等15家企业和个人未经自然资源、水务等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道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河道加工石料、洗选沙石,并将生活垃圾、工业废渣等排入河道,不仅破坏河流生态环境,而且阻塞河道,在汛期即将来临之际,可能危及濩泽河下游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自然资源、水务等行政机关针对上述15家企业违法占用河道的问题多次下达整改通知,相关企业未能有效整改。阳城县矿业秩序领导组也先后下文要求关停企业,但也迟迟未落实到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针对摸排的情况,年5月7日,阳城县检察院决定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走访调查涉案当事人,实地察看相关企业的生产现状,调取土地规划、水文资料、资源开采等审批手续。查明,其中12家企业与所在村委签订占地合同,在办理营业执照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后,未经水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部门许可,在河道保护范围修建建筑物,从事石料加工、洗选沙石等作业;3户村民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在河道保护范围修建猪舍和大棚从事养殖和种植。

经分析研判,该案存在的问题复杂、时间久远、利益牵扯较多,需要多个行政职能部门的通力协作与配合才能彻底清除河道“四乱”。为形成河道治理合力,阳城县检察院依法向涉事河道乡镇政府、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查处、整治河道存在的问题,恢复河道原状,确保河道生态环境和泄洪安全。同时阳城县检察院向该县县委、县政府进行专题汇报。县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并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负责牵头组织相关执法部门联合查处。

为及时推动问题整改,阳城县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多次与相关行政机关、涉事企业召开座谈会,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帮助企业制定整改方案,要求监管单位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每日汇报整改进展。同时,逐一向涉案企业释法说理,并派人现场跟进监督,确保整改进度,避免出现“打游击”现象。

年12月,经检察机关现场核实,违章建筑全部拆除,共清理河道19.3公里,清理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清理弃渣立方米,拆除违章建筑余平方米,复垦土地55.3亩,恢复了河道原貌,切实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防汛安全底线思维,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并持续跟进监督,助力解决濩泽河水生态环境问题,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检察担当和智慧。

案例五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安邑退水渠环境污染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合力整治解决“老大难”

对持续时间长、整改难度大的环境污染问题,仅靠一方力量难以完成整改,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以“我管”促“都管”,厘清各方责任,有效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

多年来,运城市盐湖区安邑水库东侧的退水渠内,堆积有大量建筑、生活垃圾,造成水渠堵塞,泄洪能力丧失;退水渠两侧居民的生活污水直排渠内,渠内污水横流,“黑臭水体”气味刺鼻,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周边群众生活。

年4月,盐湖区检察院根据群众反映对该案展开初步调查,通过查阅资料、实地勘查,无人机航拍,询问周边居民等方式查明:安邑水库退水渠修建于年,水渠长度约米,渠堤高约3米,水渠宽约5米,向南连接安邑水库,北端下穿安邑西街主街道。退水渠的主要功能是解决上游樊村水库泄洪问题。由于历史原因,周边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未接入城市排污主管道,擅自将生活污水排放于退水渠内,造成渠内“黑臭水体”横流,日常生活垃圾也倾倒于渠内,退水渠完全丧失其功能,环境污染问题持续32年,是困扰当地的“老大难”问题。

4月10日,盐湖区检察院对该案件线索立案。经进一步调查,查明:盐湖区生态环境局对安邑水库退水渠垃圾堆放等环境污染问题负有监管职责;运城市城市管理局对退水渠两侧居民排污负有监管职责;盐湖区水务局、安邑街道办事处对退水渠的管理及修缮负有监管职责。

6月4日,盐湖区检察院向上述4家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恢复退水渠泄洪功能,解决周边污染问题。检察建议发出后,盐湖区检察院持续跟进,先后4次召开协商推进会,进一步厘清各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确保各职能部门有效衔接,并形成初步整改方案:8月底前,由盐湖区生态环境局清运渠道内建筑生活垃圾;9月底前,由运城市城市管理局完成对安邑退水渠周边居民生活污水排放改造,接入城市污水主管网;10月底前,由盐湖区水务局对退水渠泄洪设施进行维修,恢复退水渠泄洪功能;安邑办事处负责解决施工建设期间周边群众临时排污等问题。

6月28日,盐湖区检察院会同区水务局就改造方案召开设计论证会,推进解决施工建设存在的技术难题。同时,针对渠道垃圾清运后水渠内管道错综复杂、施工技术难度大、预算资金严重不足等问题,盐湖区检察院积极协同区水务局向区财政申请专项资金30万元;针对退水渠改造建设期间,暂时影响周边居民排污问题,盐湖区检察院会同区水务局、安邑西街居委会对周边群众开展走访,耐心讲解政策,积极找寻替代方案,获得了周边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11月底,改造工程全部完成,累计投入资金30余万元,清理渠道余米,清运垃圾30余吨,接排污管道户。困扰当地居民32年之久的退水渠环境污染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安邑退水渠是盐湖区连接上下游水库的重要泄洪通道,下游的安邑水库是盐湖区重要水源地之一。水渠是否畅通、环境是否优良,关系着下游水体质量和附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效协调各方力量,以“我管”促进“都管”,形成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职,有效保证了下游水质,保障了泄洪安全,彻底解决了困扰周边居民多年的“老大难”问题。

案例六

五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小银河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水环境治理能动履职公开听证

对长期存在的生活污水污染河流、破坏生态系统问题,检察机关通过组织公开听证,厘清监管职责,督促行政机关迅速履职,合力推动全面整治。

小银河是滹沱河一级支流,对流域内涵养水源、调节气候、促进农业增产增收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五台县东冶镇部分居民、企业生活污水未连接污水处理主管道,在东冶镇锦裕苑小区西侧涵洞内形成近平方米的黑臭水体,通过沟渠直排小银河,严重污染河流水质和周边生态环境,群众反映强烈。

年5月,五台县检察院在核查忻州市检察院交办的问题线索时发现,东冶镇锦裕苑小区西侧涵洞内有大量生活污水沿沟渠直排小银河,虽然东冶镇污水处理厂已经投入运行,但周边企业、居民仍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小银河。5月8日,五台县检察院对该线索立案调查。

为快速厘清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尽快消除水域污染,5月12日,五台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东冶镇政府、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5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参会,公开听取意见,经讨论一致认为,生活污水直排小银河造成水环境污染已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尽快完成排污管网改造,清理排污沟内长期积存的污物,合力保护水生态环境。

5月13日,五台县检察院分别向东冶镇政府和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五台分局送达检察建议书。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协同联动,累计投入资金余万元,在案涉居民区建设化粪池等配套设施,新建、接入排污管道10余公里,与污水处理厂主管道连接贯通;同时,出动铲车、挖掘机等大型机械20余台次,清理沟渠7公里,清运垃圾余方,有效改善了小银河生态环境。

7月13日,五台县检察院通过“回头看”跟进监督,认为涉案问题已有效解决,小银河生态环境得到全面恢复。

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无法准确判定监管单位的案件,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厘清职能职责,迅速明确监管主体,增强监督准确性,高效推进案件整改,短期内实现了小银河生态环境的长治久净,祛除了困扰群众多年的“心头病”。通过“回头看”及时跟进监督,助力美丽人居环境整治,让水更清、岸更绿,景更美。

案例七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采砂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非法采砂持续监督右玉精神

针对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职导致受损公益无法有效保护,检察机关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韧劲,持续三年跟进监督,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责,最终促使生态环境问题有效解决,切实增强检察建议监督刚性。

在右玉县杨千河乡杨千河河段约4公里处,有10家采砂厂在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采砂权的情况下,在河道内违法开采河砂且未回填采砂坑,导致河道多处深度积水,河岸、河道受到严重破坏,妨碍河道行洪安全,对附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隐患。

年11月21日,右玉县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第一时间派员赴现场进行初步调查,确认违法采砂情况基本属实后,迅速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办案组,于11月22日依法对该线索立案调查。调查取证中,办案人员使用无人机对现场进行航拍,固定证据,询问涉案采砂厂负责人,向行政机关调取有关材料,查明:多年来,案涉10家采砂场在未依法取得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采砂,损坏河道,严重破坏河湖生态环境,相关行政机关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12月10日,右玉县检察院向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和杨千河乡政府分别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非法采砂行为,责令违法主体限期拆除河道内建筑物,修复受损河道。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积极行动,对案涉采砂场下发整改通知书,采取了断电、封存设备等措施。

鉴于该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整改难度大,右玉县检察院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支持。年5月10日至5月25日,右玉县政府组织县河道采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水利、国土等10余个部门共同行动,对案涉采砂场开展集中整治,依法取缔,拆除相关设备和建筑物,清理河道。6月3日,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和杨千河乡政府分别书面回复,案涉非法采砂厂已全部取缔,河道基本恢复了功能。

年6月下旬,在右玉县检察院的推动下,右玉县政府成立了“右玉县生态环境资源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共取缔非法采砂场15家,恢复河道11公里。

年7月,朔州市检察院组织开展“回头看”,发现非法采砂厂虽然已经取缔,但被采出的砂料随意堆积,一些沙坑回填较浅,仍有很深的积水,迅速将该问题通报右玉县政府。右玉县政府决定对该段河道进行专项治理,为解决资金问题,县水利局经分析研判,制定了引入第三方企业,将现存砂料筛洗销售并将所得资金用于生态修复的治理方案,于年9月开工治理,计划三年内全面完成修复工作。

年6月,经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及杨千河乡政府等单位现场联合检查,河道修复工程正式通过验收。经过三年的治理,河段内的垃圾、淤泥及采砂废弃物得到全面清理;采砂形成的砂坑得到回填,河床恢复了平整,河道功能完全修复。同时,修筑堤坝米,种植树木余棵,吸引候鸟在此生活,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全面修复。

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对习近平总书记“两山”理念的生动实践,也是扎实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应有之意。右玉县检察院主动践行“右玉精神”,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任接着一任干”,对“回头看”发现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的问题,以紧盯不放的韧劲持续跟进监督,促进精准施策、全面及时整改,全力打造当地水环境治理的“检察样本”。

案例八

垣曲县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赵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增殖放流自行补充侦查案发地现场开庭

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在黄河流域禁渔区、禁渔期内以破坏力强、对生态环境影响大的电鱼方式非法捕鱼行为,并建议法院在案发地公开开庭,提高了沿岸群众法治意识,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年6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驾驶渔船到垣曲县某村附近的黄河河道内,使用船用电瓶、逆变器和渔摇,采用电鱼的方法在河道内进行非法捕捞,时间长达两个小时,共捕捞白条、鲫鱼、武昌鱼等7斤左右。根据山西省农业农村厅通告,黄河干流河段及所属一级支流的干流河段为禁渔区,禁渔期为每年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在禁渔区、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类型。垣曲县农业农村局认定,二被告人的非法捕捞行为造成水产资源损害共计元。垣曲县检察院于年10月12日以张某某、赵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垣曲县法院于年10月21日当庭宣判,以张某某、赵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共同赔偿对水产资源损害造成的损失,向捕捞水域投放价值元的鱼苗。

年7月21日,垣曲县公安局以张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垣曲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垣曲县检察院刑事检察办案团队审查认为本案的发生损害黄河流域渔业资源、破坏生态平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即时将案件线索移交至公益诉讼办案团队,审查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因本案缺乏生态环境受损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主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商请垣曲县农业农村局聘请专业人员,对张某某、赵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方法非法捕捞案的作案工具、方法、鱼获物品种及造成的水生物资源危害程度进行了认定。检察机关据此确定生态修复诉求为增殖放流,在捕捞水域投放价值不低于元的鱼苗。

为了提高当地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从源头上杜绝和预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发生,经检察机关建议,本案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附近村民旁听。公诉人及公益诉讼起诉人对非法捕捞水产资源的违法性、危害性进行深入浅出的释法说理,结合案情对旁听人员宣传了国家法律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价值和意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诉求并当庭宣判,二被告人均认罪服判,主动将购买的鱼苗用于增殖放流,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垣曲,是黄河入晋流经的第十九个县,是黄河流经山西的最后一地,自古以来受黄河滋养润泽。电鱼是非法捕鱼活动中危害最大的一种,属于“断子绝孙”式的捕鱼方式,在电流的刺激下,鱼体腺体会分泌一些刺激性物质,会给整个生态链带来毁灭性的破坏。我国刑法规定在禁渔期或者在禁渔区实施了电、毒、炸等禁用方法捕鱼的行为,不论捕捞水产品的数量、价值、获利、破坏程度如何,均认定为“情节严重”入罪追责,明确释放了严厉打击非法捕鱼、保护生态环境的信号和决心。本案通过在案发地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为黄河沿岸居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起到了威慑和警示作用,增强了黄河沿岸居民的环境保护和法治意识,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案例九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等人盗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盗挖林木补植复绿水土保持检察建议检察公益林基地

对于涉及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将社会治理与生态修复理念融入能动履职的全过程,通过协同配合、追赃挽损、补植复绿、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积极践行“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生态检察工作机制。

年12月,被告人乔某某、张某某为牟取私利,盗挖了太原市尖草坪区某村退耕还林林地种植的50棵五角枫树木,其中24棵在运输途中被查获,剩余的26棵尚未运离盗挖现场。经林业技术部门鉴定:被盗五角枫平均胸径12.24厘米,树高6.74米,树龄18年以上。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4棵被盗五角枫价值元、26棵未拉走的五角枫价值元。案发后,被盗24棵五角枫已被太原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追回。二被告人盗窃林木的行为损毁了林地植被,造成生态环境效益损失共计人民币.34元。太原市尖草坪区检察院于年3月25日、年6月8日以被告人张某某、乔某某犯盗窃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太原市尖草坪区法院于年7月20日作出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乔某某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判处二人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效益损失、增补林木并履行林木养护管理义务、在山西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年2月25日,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充分运用一体化联动办案机制,通过同步审查刑事、民事责任、自行补充侦查、实地走访盗挖现场、共同研讨案件后续处置方案、共享法律文书等方式,通力协作,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对如何修复被破坏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等难点问题,邀请太原市尖草坪区人大常委会、林业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相关负责人以及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的林业专家召开联席会议,就后续补植复绿、林木养护等工作深入交流探讨。为避免林木遭受二次损害,确保五角枫回植成活,确定了“异地回植、补植复绿”的修复方案,即26棵五角枫原址回植,16棵五角枫在尖草坪区某苗圃异地回植,一年内增补15棵五角枫复绿等,通过“同地区异地点、同功能异种类、同质量异数量和同价值异等级”等替代性修复方式,实现被破坏的生态系统结构和总量平衡。

检察机关在依法追究二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注重追赃挽损及生态修复,向乔某某、张某某释法说理,讲清讲透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二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退赃、愿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案发后,二人向办案机关退赃元、退赔00元,并按照检察机关建议的修复方案回植、补植五角枫。综合二人的认罪态度和事后积极补救行为,检察机关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针对案发地某村村委会的监管漏洞,检察机关深入调查后制发检察建议,并督促限期回复。检察建议发出后,村委会高度重视,积极开展整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村集体林地管理,登记造册、明晰权属、权责分明;增补护林队伍,加强专职护林员日常巡查工作;定期邀请检察机关、林业部门等讲授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提高护林防沙意识;按照林业部门专家建议,补种修复养护林木,保持林地生态稳定。

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及时查看张某某、乔某某执行法院判决补种15棵五角枫的情况,并不定期监督二人对补种树木的养护情况。为进一步扩大案件办理社会效果,警示、教育社会大众引以为戒,深入践行环境保护理念,检察机关与林业部门合作共建两处检察公益林基地,用于公益诉讼案件中破坏环境的相关单位、人员履行异地补植复绿义务,也为其他社会组织、团体、个人义务植树提供便利。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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