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罚字〔〕号
山西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华府小区)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西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华府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OHLBBKON
法定代表人:苏保峰
详细
山西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华府小区)(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浮山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年12月16日,我局(浮山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承建的位于浮山县城内文昌北街阳光华府小区现场检查时发现:阳光华府小区7号、9号楼在打桩作业期间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打桩机)未加装污染控制装置,违反了浮山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域的通告。
以上事实有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年12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浮山分局)于年1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浮山分局)年1月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事听告字〔〕号)和年1月10日《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和决定: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浮山县农行天坛分理处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帐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