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年12月29日0时26分许,韩某某骑驶电动车在道路中心隔离护栏东侧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鼓楼东大街与平阳南街十字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行驶,与由东向北右转弯行驶的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韩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李某驾车离开现场。
韩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等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李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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