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统计局(年3月16日)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在全省各级政府坚强领导和广大群众支持配合下,年度全省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工作已经圆满完成。这次人口抽样调查,按照多阶段、分层、概率比例的抽样方法,在全省11个市、个县(市、区)抽取了个乡(镇、街道),个村(居)委会,31.45万个住户,调查登记常住人口78.43万人。调查的标准时间为年11月1日零时。经对抽样调查结果进行科学推算,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常住人口年末全省常住人口为.48万人,比上年减少10.02万人,减少0.29%。 二、人口自然增长年末全省常住人口中,出生人口24.64万人,比上年减少4.16万人;出生率为7.06‰,比上年下降1.20个千分点。死亡人口25.54万人,比上年增加1.06万人;死亡率为7.32‰,比上年上升0.30个千分点。人口自然增长率为-0.26‰,比上年下降1.50个千分点。 三、地区分布年末全省各市常住人口分布如下:太原市
.10万人 大同市
.87万人 阳泉市
.10万人 长治市
.17万人 晋城市
.86万人 朔州市
.03万人 晋中市
.00万人 运城市
.32万人 忻州市
.32万人 临汾市
.24万人 吕梁市
.47万人 四、年龄构成年末全省常住人口中,0-14岁人口为.08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5.92%;15-64岁人口为.33万人,占常住人口的70.40%(其中:15-59岁人口为.31万人,占常住人口的64.77%);65岁及以上人口为.07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3.68%。常住人口中,60岁及以上人口为.09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9.31%。 五、性别构成年末全省常住人口中,男性为.30万人,占常住人口的51.06%;女性为.18万人,占常住人口的48.94%,性别比(以女性为,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35。 六、城乡人口年末全省常住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48万人,占常住人口的63.42%;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00万人,占常住人口的36.58%。 七、家庭户人口年末全省共有家庭户.39万户,家庭户人口为.90万人,占常住人口的92.43%,平均每个家庭户人口为2.47人。 主要指标解释人口数指一定时点、一定地区范围内有生命的个人总和。年度统计的年末人口数指每年12月31日24时的人口数。本公报中的人口数是指本年度12月31日的常住人口。 人口变动抽样调查的常住人口包括:1.在抽中调查小区居住并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的人口;2.在抽中调查小区居住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的人口;3.在抽中调查小区居住不满半年,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4.在抽中调查小区居住,户口待定的人口。 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城镇人口是指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全部常住人口;乡村人口是除上述人口以外的全部人口。 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中,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其包括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出生率(又称粗出生率)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出生人数与同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用千分率表示。本资料中的出生率指年出生率,其计算公式为:出生率=年出生人数/年平均人数×0‰ 式中:出生人数指活产婴儿,即胎儿脱离母体时(不管怀孕月数),有过呼吸或其他生命现象。年平均人数指年初、年底人口数的平均数,也可用年中人口数代替。死亡率(又称粗死亡率)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死亡人数与同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用千分率表示。本资料中的死亡率指年死亡率,其计算公式为:死亡率=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0‰ 人口自然增长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自然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为: 人口自然增长率=(本年出生人数—本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0‰=人口出生率-人口死亡率 家庭户人口:不包括现役军人,也不包括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的人。 性别比:指男性人口数与女性人口数之比,通常用个女性人口相应有多少男性人口表示。
来源:山西省统计局
编辑:山西晚报全媒体编辑闫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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