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白癜风医院 http://www.ykhongye.com/m/反映材料: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刘村镇红彬养殖合作社因安全隐患致工人死亡涉嫌瞒报
日前,接百姓反映: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刘村镇红彬养殖合作社因安全隐患,发生一起安全事故以致工人死亡,并涉嫌瞒报的恶性事件,因关乎百姓生命之大事,我单位立即委派人员核实。
经详细了解得知,该事故死者姓名:杨红刚,是山西省洪洞县辛村乡北段村人,年仅8岁,家中尚有妻子及两名幼女。年5月6日晚22时许,该死者在工作时,由于合作社内管理松懈,再加严重的安全隐患,发生触电事故,随后医院抢救,但因触电严重,于5月7日院方宣布死亡。
这是一起严重的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时,死者正在进行装猪工作。正值壮年,意外亡故,留下孤儿寡母,令人叹惋唏嘘!惋惜之后,更重要的是这个家庭以后将要面临的问题,家中丧失了唯一的劳动力和经济来源,以后妻子和两名孩子的生活和教育问题如何保证?为何工人工作时会发生死亡事故?涉事企业在事故发生后有没有做出相应的应急管理及对死者家属进行依法赔偿?今后企业该如何做好安全管理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因此养殖场的安全管理不可轻视,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就无法弥补!近年来,企业由于安全隐患发生的事故并不罕见,而该企业养殖场有责任去定期检查电线及相关设备,为每一位辛苦打工的百姓生命安全负责。
随后,本站工作人员于11月14日去往刘村镇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人员告诉工作人员向刘村镇信访办反映,工作人员随即又去了刘村镇信访办,向信访办孙主任反映该情况,孙主任表示确实发生了事故,但是具体原因不明,尚在调查中。从事故发生到现在已经过去了几个月的时间,到底是谁在推卸责任?为何事故发生长达6个多月时间,死者善后为何一直未予解决?难道在刘村镇基层主管人员就是如此“为人民服务”吗?是该企业法人视法律如儿戏?还是该企业负责人背后有“后台背景罩着”?这一切都在等待我们追踪溯源……
一次次血淋淋的死亡事故,是否能引起企业对安全生产的警醒,是否彻底从生产建设中把安全重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处万以上,万以下罚款,依法处罚给予处分,对事故发生责任单位、个人实施“四不放过”依法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相关责任人从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担当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同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在一小时内上报,瞒报谎报从重处罚;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而监管失职的人员,追究其渎职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瞒报、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条,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尧都区刘村镇红彬养殖合作社因管理松懈,安全隐患严重,至工人死亡并涉嫌瞒报的恶性事件;望临汾市委、市政府及尧都区刘村镇主管部门引起重视!对于因安全事故而造成工人死亡事件,并且涉嫌瞒报的企业负责人根据国家法规依法处理!对于直接监管部门职能不力跟据国家行政管理条款做出严肃问责,还为了生活而辛勤劳动的百姓劳工们,作为中国公民合理的公民权益。
本单位将追踪报道
来源: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