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白癜风防治 http://disease.39.net/bjzkbdfyy/170706/5517649.html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和吸引投资者来本区投资兴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区域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项目落地,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年1月1日起由区域外投资商在本区投资符合本区产业规划并签订合作协议的项目(包括外资项目),项目所属企业或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财务等各项制度健全,工商注册,纳税申报和统计关系均在本区,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不注销、不减资、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已签约入驻的区内企业、个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在本区域的新建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基础设施、房地产及财*性直接投资项目不在扶持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投资额;实际利用外资额为经过商务部认证的实际利用外资额(FDI等凭证金额)。
第二章扶持办法
第三条要素成本奖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投资强度达到万元/亩的,每亩奖励3万元;投资强度达到万元/亩的,每亩奖励5万元。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奖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正式签约之日起二年内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万元。
第五条经济贡献奖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运营年度起:第1-3年按年度对开发区区级经济贡献的%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4-5年按年度对开发区区级经济贡献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不足万元,但区级经济贡献达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运营年度起:第1-2年按年度对开发区区级经济贡献的%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3-5年按年度对开发区区级经济贡献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六条实际利用外资奖对在开发区注册登记并实现外资实际到位的外资企业,按照商务部认证的到位资金额(FDI等凭证金额)给予奖励,万美元以下给予人民币单位的5%奖励(即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下同);-万美元给予人民币单位的10%奖励,-万美元给予人民币单位的15%奖励,万美元以上给予人民币单位的20%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
第七条生产及办公用房租金扶持
开发区为首次落地企业提供生产、办公用房租金减免扶持:
1.生产厂房租金扶持。新入驻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到万元以上并申报入统的工业项目,且年税收强度不低于元/㎡的,给予实际承租面积不超过元/㎡/年的租金扶持(含园区办公用房)。
2.办公场所租金扶持。新入驻的非工业企业(不涉及厂房租赁),年税收强度不低于0元/㎡的,给予实际承租面积不超过元/㎡/年的租金扶持。
第八条软经济奖对开发区外来投资者在本区新注册设立的不涉及新占用土地、厂房、办公资源及享受其他*策的软经济项目企业,且年度对开发区的区级经济贡献达万元的,自运营年度起,按当年度对开发区区级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第九条中介奖
1.内资企业。对于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引荐人或机构,按照正式签约之日起二年内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对引进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达万元以上软经济项目的引荐人或机构,按照企业首年度区级经济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
2.外资企业。对引进完成实际利用外资额万美元以上项目的引荐人或机构,按照商务部认证的到位资金额(FDI等凭证金额)给予人民币单位的5%奖励(即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万元。
第十条招才引智奖设立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专项基金,在人才激励、企业激励和交流学习等方面给予奖励补贴,具体按照《临汾经济开发区人才引进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工业企业经营奖
对企业年产值首次达到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万元、万元、万元,最高不超过万元。
第十二条企业创新升级奖
1.科技孵化认定奖新认定为国家级双创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研发中心或实验室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双创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研发中心或实验室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同级不同部门的认定只享受一次奖励。
2.企业上市奖奖励首次上市企业。主板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万元奖励;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万元奖励;“科创板”、“新三板”挂牌成功企业一次性给予万元奖励;“晋兴板(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完成股份制改制并融资成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3.高新技术认定奖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同级不同部门的认定只享受一次奖励。
4.四上企业入库奖对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的企业奖励标准如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施工总承包企业年营业务收入达0万元以上和专业承包企业年营业务收入达万元以上的新增纳统建筑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的企业实行两年动态奖励(企业第一次年度审批时新增在库,至下一年度审批完成时仍在库,期间为一个完整年度,下同),首年新增在库的奖励标准金额的1/3,第二年仍在库的奖励标准金额的2/3。
5.提质增效奖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科技部火炬中心发布独角兽企业给予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工信部发布制造业单项冠*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科技部发布瞪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奖励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临汾经济开发区投资优惠办法扶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对事关本区经济发展大局、经济结构调整的龙头项目、高科技项目、战略性新兴项目及市场前景好的孵化期项目,特别是外资项目,须经*工委、管委会班子会议研究后,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中的重复部分,第五条和第七条,原则上不同时享受;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同时适用于现存企业的成长升级,其他*策及“一事一议”事项均须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兑现。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均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新签约新引进的项目,不溯及既往。对于已签订合作协议的项目,按照协议约定执行,直至完成履约。
第十八条本办法与省、市*策中由开发区承担的*策兑现事项重复时,以最高标准执行,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十九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对于以编造事实、隐瞒真相、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奖励或优惠的,应当全部退还并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承担利息,造成开发区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同时废止《临汾经济开发区鼓励投资优惠办法》(临开*发〔〕3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修订有关奖补优惠*策的通知》(临开*发〔〕54号)、《临汾经济开发区办公用房和生产厂房租金补贴优惠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投资合作促进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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