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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6/25 11: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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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官员居原位,权力让法律丢了脸


作者:马想斌2007年安徽阜阳中院三任院长尚*、刘家义、张自民被判入狱。尽管腐败窝案判决已经一年有余,但一些行贿者却毫发无损,仍然戴着买来的“乌纱帽”。行贿15次的何涛仍连任界首市人民法院院长。(3月31日《中国青年报》)“拔出萝卜不要带出泥”,成了反腐败公开的秘密。在一些把权力当作自己魔杖的官员看来,一旦“泥”被带出来的太多,特别是带出几块“大泥巴”,事就难办了,甚至会骑虎难下了。既影响当地改革开放、又破坏了社会和谐。受贿官员锒铛入狱,行贿者不但逍遥法外,而且仕途依旧坦荡。这也就不足为奇。在没有建立让权力得以系统监督的制度,根深蒂固的“官本位”牢居大脑,因此对行贿官员的态度只会一直是停留在“警告的水平”上。自古法不责众,杀一便可儆百。都以为杀杀受贿官员的气,行贿自会止步。反腐进行这么多年,我们还继续为这种错误付出代价。正所谓像农民耕地时说的话,打了*牛紧黑牛。然而*牛是打了,一定能保证黑牛紧吗?在建设依法治国的一片哗然声中,权力大于法律,高于法律,法律为权力所任意支配的历史似乎应该远去,然而行贿多达15次的官员居然连任法院院长,这恰恰成了法治社会的一个黑色幽默。本来依照法律来解决行贿受贿的事情,在权力的“人文关怀”下轻打了行贿者。权力依旧反制法律,定会给人人敬仰的法律丢脸。权力受到法律的有效支配这是法治最基本的意义。作为保证社会有效运转的两个必要手段,权力更多的具有特殊化和强烈的人格化,绝对的权力必然产生绝对的腐败。对权力系统的监督,无疑产生于普遍的公共权力的法律,最具有效果。因为,法律的普遍性和非人格化的支配力量,足够让一切权力授之于法、施之于法。不受节制的行贿,结果必然是“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腐败的泛滥遵循道理和逻辑是权力不受制约,反腐的技术和理念同样是坚持釜底抽薪——让法律去规范权力。行贿受贿的本质就是违反法律规定。行贿官员官居原位,是对规则的践踏,对法律蔑视。这便形成的潜规则是:手握权力的官员不需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也是为何反腐越反越腐败的原因之所在。既然在权力之下,“常容忍”的反腐败无法避免腐败的滋生。为何不在法律至上,坚持反腐败的“零容忍”呢?


    (本文来源:红


    作者:马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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