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消费警示
为推进临汾市市区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取得新成效,构建安全文明畅通良好出行环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消费者协会结合《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临政通告〔〕8号)相关内容,向广大市民发布消费警示:
一、依据《电动自行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年4月15日施行)规定,在临汾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销售领域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在临汾市道路行驶的于年4月15日(含)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两年。过渡期后,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在电动自行车上改装动力装置、改动电动自行车的车架结构、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更改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
(三)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高分贝喇叭、音响等设备或装置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
(四)销售、驾驶具有前三项所列情形的电动自行车;
(五)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行为。
四、《电动自行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施行后(年4月15日)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驾驶人、乘坐人、受害人可向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企业要求赔偿。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已联合交警部门对全市电动自行车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广大消费者如发现或购买到超标电动自行车,均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汾市消费者协会
重点
现将新标准的重要指标设置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