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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2/31 20:28:00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刑事判决书显示,山西乡宁农商银行保卫部经理张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要贿款,金额达62.5万元,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年至年期间,张某在担任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卫部经理期间,利用负责后勤安保工作的职务便利,向山西汇智达科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太原警鹰保险柜制造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刘某某,索要财物共计人民币62.5万元。

经审理查明,年至年期间,张某在山西省乡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更名为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安全保卫部副经理、经理。年8月至年2月在该行负责后勤工作。在其任职期间,其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向他人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62.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向山西汇智达科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索要钱款55.5万元。

被告人张某在任职期间,利用与山西汇智达科贸有限公司对接安防工程、结算工程款、维修款等职务便利,先后6次向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索要钱款。年9月,被告人张某向王某索要“好处费”7万元,后王某在张某办公室将7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年10月,被告人张某以结算工程款之名向王某索要30万元;年12月,被告人张某以结算款项的名义向王某索要6万元;年12月,被告人张某向王某索要2.5万元;年1月,被告人张某向王某索要5万元;年11月,被告人张某向王某索要5万元。以上5次索要钱款均按张某的要求分别打入其侄子张某某账户,再由张某某交给张某,张某1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2、向太原警鹰保险柜制造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刘某某索要钱款7万元。

年至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在与太原警鹰保险柜制造有限公司对接安防产品维修、更换、售后等业务往来中,分三次向刘某某索要“好处费”共计7万元,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被告人张某1在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向他人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62.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1在案发后主动退缴赃款,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1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其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至我院的赃款人民币六十二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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