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
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时
向案件当事人发出
《家庭教育指导令》
据悉
这是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正式实施后
我市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事情是这样的:梁某与孙某的婚生女梁某文,按离婚时对抚养费协议约定,梁某文跟随母亲孙某生活,由母亲直接抚养,父亲梁某不支付抚养费。当时被监护人梁某文年仅11个月,如今已上小学一年级。随着年龄的增长,梁某文生活、学习的开支不断加大,特别是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母亲孙某身患重病,在外租房居住,经济较为困难。多年来梁某与女儿梁某文疏于联系、怠于积极履行关心和探视义务。现梁某文提出要求其父支付抚养费的请求。
经审理,本案中梁某疏于对梁某文的关心爱护和适度陪伴,孙某阻挠梁某行使探视权,未能与梁某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依法应予以纠正。
据此,市中级法院向二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家事审判庭法官向梁某、孙某宣读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并令梁某和孙某签订了《承诺书》。
记者注意到《家庭教育指导令》中,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的相关条款为主要法律依据,告诫父母依法积极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关心、